中國日報1月3日長沙訊 為有效解決職業病隱患、監管體制機制不完善等問題,提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水平,確保人民生命安全與健康,推進職業病防治工作法治化,中共湖南省委、省人大常委會、省人民政府政府將《湖南省職業病防治若干規定》納入2022年出臺項目立法計劃。2022年9月26日,《湖南省職業病防治若干規定》(簡稱規定)經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職業病防治若干規定》以問題為導向,重點解決了以下幾個方面問題。
補充細化了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管理責任。為強化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管理的主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結合《湖南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了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的主體責任,作出了以下八個方面的規定:一是明確了主要負責人履行職業病防治管理七項職責,二是明確了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的內容及其考核與考核結果的運用,三是明確了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專(兼)職人員履行七項職責,四是明確存在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塵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配備職業衛生醫師和護士的要求,五是明確了對勞動者進行職業病防治教育培訓的人員、內容、時間和考試考核要求,六是明確了制定職業病危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內容要求及對排查發現的問題處理規則,七是明確了建立各崗位管理臺帳制度的要求,八是在勞動者權益受保護的前提下,強調明確了勞動者的義務。
明確廓定了政府及有關部門職業病防治監管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這與《安全生產法》第十條明確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重合。201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湘發〔2017〕19號),均明確了“誰主管誰負責、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生產”“管安全生產必須管職業健康”,要求行業主管部門對職業健康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一是在政府職責方面,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明確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職責;將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政府年度目標考核內容。二是明確了鄉鎮人民政府等機構的職責。三是明確了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綜合監管職責,負責協調、督促、指導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工作。四是明確了縣級以上發展改革、教育、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保障、衛生健康、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退役軍人事務、應急管理、林業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五是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其他負有職業病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明確機構和人員負責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工作,加強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保障執法人員具備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工作相應的法律知識、專業知識和執法能力。六是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制定監督檢查計劃的規定。七是明確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經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臨床診斷確認為職業病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基本醫療救治救助。八是明確對職業病防治技術機構的責任。九是明確省衛生健康委規劃建設全省統一的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信息平臺,推進省、市、縣三級運用,并通過省政務信息共享平臺實現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信息共享。
明確規定了職業病防治用人單位及政府監管的法律責任。為壓實用人單位的主體責任,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八條規定,并結合“三定”規定和實際,《規定》在上位法的基礎上補充了兩條法律責任,參考《安全生產法》,對用人單位和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不履行法定職責設置了處罰條款,同時明確了衛生健康部門和其他有關職業病防治監管執法部門雙向移交違法行為線索的規定。一是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相關職責,發現職業病防治相關違法行為的及時移送機制。用人單位存在粉塵和有毒有害因素既是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又是職業病危害隱患,其隱患及管理違法行為同時違反《安全生產法》與《職業防治法》及《規定》,而《安全生產法》較《職業病防治法》及《規定》設定的罰款數額高,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之規定,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按《安全生產法》進行處罰,發現職業病防治技術支撐機構存在違法行為的移交衛生部門處理,發現其他職業病防治違法行為移送有權部門處理。二是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對職責范圍內的醫療機構的職業病防治(職業衛生和放射衛生)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發現職責范圍(管轄范圍)外的職業病防治違法行為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罰。三是明確了用人單位不落實職業病防治管理主體責任的法律責任。四是明確了政府及有關部門不落實監管責任的法律責任。(中國日報湖南記者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