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行政復議調解和解工作,促進行政糾紛多元化解,司法部聚焦調解和解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遴選了第四批貫徹實施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典型案例予以發布。這批典型案例共6個,體現出以下鮮明特點:
一是把調解貫穿行政復議全過程。行政復議機關貫徹調解優先的工作理念,不斷擴大調解適用范圍,為化解矛盾糾紛提供更多更靈活的行政復議解決路徑和方案。比如,案例4“趙某不服吉林省某市轄區房屋征收經辦中心未履行行政協議行政復議案”中,行政復議機關主持調解,邀請人民調解員參與案件辦理,解決了因征收房屋面積客觀上無法認定引發的補償協議履行“僵局”。
二是精準適用行政復議調解工作機制。行政復議機關依法運用調解期間行政復議中止等相關工作機制,充分發揮統籌協調行政資源的制度優勢,提升調解水平,以更具親和力的方式實現定分止爭。比如,案例1“文某、宋某不服四川省某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不予行政許可決定行政復議案”中,行政復議機關依法中止案件審理,為調解提供時間保證,同時積極開展現場調查勘察,推動修訂相關規范性文件,解決了老舊小區增設電梯的群眾急難愁盼問題。
三是不斷深化行政復議調解效能。行政復議機關打破“就事論事”“機械辦案”思維,準確把握當事人的深層次利益訴求,徹底解決行政爭議“背后”的矛盾糾紛,實現爭議的源頭化解。比如,案例2“次某等5人不服西藏自治區某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復議案”中,行政復議機關沒有局限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行為,通過調解促成某新能源公司與村委會簽訂土地租賃合同補充協議,提高了土地租金標準,實現了矛盾糾紛的“標本兼治”。(經濟日報記者 劉亮)